5月5日立夏,天气越来越热,不少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会享受到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然而,去年李某与东莞塘厦某工艺制品厂(简称某工艺制品厂)因厂方不发放高温津贴一事,发生争议,后李某而被某工艺制品厂无故辞退,李某因此将厂方告上法庭。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介入此案后,帮助李某追索回高温津贴和赔偿金4万元。
/案情回顾/
因“高温津贴”争议员工遭辞退
李某于2012年1月31日进入塘厦某工艺制品厂任职注塑部组长。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7年1月4日,李某与某工艺制品厂因厂方不发放高温津贴一事发生争议,后而被某工艺制品厂无故辞退。
李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塘厦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2.2015年6月至10月、2016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1500元;3.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1839元;4.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4日工资4755元;以上合计48094元。
塘厦劳动仲裁庭仲裁结果和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驳回李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李某于2017年6月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援助/
追索高温津贴和赔偿金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为李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胡杨律师承办。
胡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同李某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对李某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并向他案中因同一原因被辞退的另外三个人了解情况。在立即了解案情后,胡杨律师认为,某工艺制品厂不支付高温津贴、以李某组织并参与停工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李某辞退是违法,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于是代理李某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难点在于某工艺制品厂辞退受援人是否违法。为了证明受援人不构成严重违规的上诉主张,经办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两名仍在职的被上诉人的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向法院提供了受援人和同岗位员工的考勤表,用以证明某工艺制品厂实行的每天两班制,事发时间受援人正处于休息时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工艺制品厂虽安装了抽风机、冷风机等通风降温设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间将李某的工作场所降到33摄氏度以下,且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李某支付过高温津贴。原审判决某工艺制品厂、某公司应支付李某2015年度、2016年度的高温津贴1500元并无不当。某工艺制品厂没有足够证据能证明李某是事件的组织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事件造成停工停产和导致经济损失,因此辞退李某是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某工艺制品厂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胡乱辞退员工显然违法
该案援助律师认为,《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后,有一些企业并没有重视,也没有按规定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由此引出不少劳动纠纷,本案就是因此而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应否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受援人作为一名在发生事件当天被企业安排休息的员工,在接到企业通知去领工资时发现没有高温津贴于是提出异议,这属于正常的反映情况,企业以其参与停工为由将其辞退显然是违法的。遵纪守法、关心员工、爱护企业,是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一环。如果企业和员工都遵纪守法,相信很多劳动纠纷都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