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733007X/2017-0333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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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实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记制,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使法律援助覆盖低收入群体。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重点做好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异地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群众和军人军属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被羁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审查制度,使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经济状况的被羁押人员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在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工作中,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作用,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要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刑事和解、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完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用,采取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渠道,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拓展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相结合,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民族宗教部门、监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联络员),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向异地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和维权指南,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四)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规范法律援助各环节的办理程序。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制定受援人自主选择、轮派、选派相结合的指派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律师信息库,逐步建立全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统筹调配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进一步推进援务公开,通过服务窗口和信息服务平台,向公众公开法律援助指南、法律援助格式文书、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团队、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
(五)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教育引导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质量评估标准,科学评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指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探索推行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少数民族语言版、外文版等法律援助指引。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预约上门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手续,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受理、审查、指派效率。对符合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条件的申请人,除审查其相关证件或证据材料外,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认为符合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受理条件的,给予司法鉴定援助。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办事处、工作站和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机制,推动法律诉求化解在基层。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当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引导其向就近的法律援助办事处提出申请。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工作者和心理专家参与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做好对受援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三、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七)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职责、分类负担、全额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本地区法律援助年度经费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有关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政策,及时调整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设施配备水平。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配齐窗口服务设备,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援助办事处、工作站以及联络点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工作,建设“互联网+法律援助”应用服务平台。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依托政法专网建立健全非涉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法律从业经历的人数不低于50%。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值班律师不足的问题。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法律援助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事处直接面向群众的基层平台作用,落实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援助咨询、接受申请和初步审查等职能。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制定工作方案,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维护法律援助秩序。强化内部监督,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外部监督,健全办案机关结果反馈制度、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受援人回访制度。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的指导和规范,坚决取缔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
(十二)密切协作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公证处、司法鉴定等机构要依法减免受援人相关费用,并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将法律援助宣传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